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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享会“三湘大讲堂”第四期之婚姻家庭编

2021-01-20 16:27:29 3255

第四期 婚姻家庭编

2020年8月14日三湘律所民法典“大讲堂”不知不觉已经到了第四期,主讲人张宇娴律师为大家分享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内容。大家共同学习了《婚姻法》的历史变迁及《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取消了计划生育,增加了关于近亲属的规定,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无效婚姻形式的改变,新增对婚前疾病的知情权,新增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与限制、亲子鉴定的规定入新法等。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归纳十八点)

一、取消了计划生育

二、增加了关于近亲属的规定,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

《民法典》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新增加的这条规定,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明确下来,而在此之前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只存在于各大民法相关的教材中,并未正式编入法条之中,《民法典》将这一概念明确下来也是为了与刑法上近亲属的概念进行正式区分。

三、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四、无效婚姻情形的改变

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改为可撤销的情形。而将该情形改为可撤销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患病方的婚姻自由权利,又保障了身体健全一方的合法权益。

五、新增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民法典》第1503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对“受胁迫的婚姻”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构成婚姻胁迫,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至于受胁迫者,则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为人须有胁迫故意,是通过自己的威胁而使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3)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4)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七、扩大了赔偿范围

八、新增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与限制

《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条第二款实际上是倾向于对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处理,是对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处理规定空白的一个填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九、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更细致,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十、亲子鉴定的规定入新法

现行的《婚姻法》共51条,没有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有关亲子关系鉴定的规定体现在《婚姻法》司解三第2条,这次修改后,取消申请方举证的规定,亲子鉴定经申请就必须进行,不得拒绝,这样规定更加合理,详见下表:

十一、离婚冷静期的设立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是新增规定,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降低冲动离婚的几率,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但是弊端在于对于一些不怀好意不肯离婚人可以利用这一冷静期无限拖死对方,想要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对方的步步紧逼而无限退让,可能酿成更加严重的结果,同时限制了离婚自由,增加离婚的难度。 

十二、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后必须分居满一年才能准予离婚

这一条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也是除了离婚冷静期设立外经修改的《婚姻法》最引人关注的一项修改,也是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的内容纳入立法。这就意味着,本来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后,没有新理由只需要经过六个月就可以重新起诉离婚,经修改后,要求第一次起诉失败后,双方必须经过一年的分居,经再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无疑是另一个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十三、抚养费相关规定的变化

在实践中,我国计算抚养费的标准一直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规定的20%-30%的标准进行计算,而《民法典》将“必要”二字删去扩大了抚养费标准范围,对于抚养费争取的空间就更大了。

十四、取消鼓励晚婚晚育

十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态度转变

现行《婚姻法》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不予支持,除非有重大理由且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而《民法典》对这一表述作出了修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立法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态度转变,加大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力度,只要发现另一方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侵害行为,就可以提出财产分割,在前期最大程度保护受侵害一方的利益。

十六、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原则的变化

十七、语言更加严谨,内容更加丰富

十八、收养

《民法典》施行后,《收养法》被废止,关于收养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自1093条至1118条,共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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